“大棚房”专项清理整治(2019)-基本知识问答
1. 什么是“大棚房”问题?
“大棚房”问题,是指一些工商企业、个人及组织借建农业设施或农业园区之名,违法违规占用耕地甚至永久基本农田,用于非农业建设的行为;其本质是改变土地性质和用途、改变农业生产功能,就是触碰耕地保护红线和农地非农化。
2. 此次“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的时间期限和总要求是什么?
专项行动最后时间期限是2019年3月底,总要求是彻底清查、坚决整改。
3.“大棚房”清理整治重点主要有哪些?
重点对在农业园区占用耕地或直接在耕地上借建农业设施之名违法违规建设非农设施,特别是别墅、休闲度假等设施,在大棚内违法违规占用耕地建设“大棚房”、商品住宅等,坚决予以打击,全面拆除、退房还地、恢复生产。对建设农业大棚看护房严重超标准,甚至违法违规改变性质用途,进行住宅类经营性开发的,依法依规整治整改。对问题反映较多的大中城市周边、经济发达地区、风景名胜区、各类农业园区的“大棚房”问题进行重点整治。
4. “大棚房”问题清理整治范围是什么?
“大棚房”问题清理整治范围主要包括三类问题:
第一类,在各类农业园区内占用耕地或直接在耕地上借建农业设施之名违法违规搞非农业建设,特别是“私家庄园”、别墅、度假酒店、商业养老设施、经营性住宅等,或以设施农业为名按设施农用地备案后,改变土地性质和设施用途,用于非农业经营的。
第二类,在农业大棚内违法违规占用耕地进行非农业建设,主要包括建设住宅、餐饮、娱乐等破坏耕作层的非农设施。
第三类,农业大棚看护房建设严重超标准,甚至违法违规改变性质和用途,进行住宅类经营性开发和建设餐饮设施等。
5. 哪些“大棚房”问题必须坚决彻底整治?
“大棚房”问题整治整改要重点聚焦在各类农业园区内占用耕地或直接在耕地上借建农业设施之名违法违规建设的非农设施。对有下列违法违规行为的,必须坚决彻底整治。
一是违法违规占用耕地建住宅、别墅、商业性地产、餐饮、度假酒店、养老设施等明显违法违规行为的。
二是工商资本和个人打着设施农业的旗号,违法违规占用耕地在大棚内建房,严重超标准建农业大棚看护房,用于居住、出租、出售,或搞餐饮等经营性开发的。
三是农民或合作社建设的农业大棚看护房严重超标准,并将其变成住宅,或从事与设施农业无关的经营性活动的。
6. 哪些“大棚房”问题可以区分情况分类整改?
“大棚房”问题时间跨度长,各地有不同情况和不同表现,在整治整改过程中要严守红线,依法依规,分类处置,合理规范,严格落实《“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协调推进小组办公室“大棚房”问题有关政策问答》(工作简报第22期)要求,做好分类整治整改工作。其中:
第一类。在各类农业园区内占用耕地或直接在耕地上借建农业设施之名占用耕地建住宅、别墅、商业性地产、餐饮、度假酒店、养老设施等明显违法违规行为的,特别是违法违规占用耕地的,要依法依规进行查处,依法予以拆除,恢复耕地原貌,恢复农业生产。对于农业园区内道路,按附属设施用地管理,应符合“农村道路”规定(《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17,道路宽度不超过8米)。
第二类。涉及工商资本和个人打着设施农业的旗号,违法违规占用耕地在大棚内建房,严重超标准建农业大棚看护房,用于居住、出租、出售,或搞餐饮等经营性开发的,依法予以拆除大棚内部非农业功能的构筑物,铲除棚内外非农业生产性硬化地面,恢复农业生产、恢复农业用途。
第三类。农民或合作社建设的农业大棚看护房严重超标准,并将其变成住宅,或从事与设施农业无关的经营性活动的。对违法违规非农化建设占用的耕地,要尽快恢复农业生产条件,并做到农地农用、农棚农用;对无法恢复农业用途的,要依法依规进行查处,依法予以拆除。其中,对由农民或合作社经营且确实是从事和服务于农业生产的,占地未严重超标的看护房,确用于农业生产的,予以保留。
其他类型。涉及违法违规占用耕地行为轻微,附属设施、配套设施等超标准、改变用途不明显的,通过业主主动整改、完善备案手续等措施,且整改后符合《国土资源部 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以下简称“127号文”),可以不再进行立案查处;对其他违法行为突出的,要依法依规进行查处,依法予以拆除。
7. “大棚房”问题线索来源主要有哪些?
问题线索来源主要包括各地组织的摸排清理发现、卫片执法发现、例行督察发现、督察暗访发现、各种举报查实等渠道。
8. “大棚房”问题整治整改的主要方式有哪些?
主要包括完善补齐备案手续、设施恢复农业用途、拆除违法违规设施并恢复土地原貌(复耕)、其他方式等。可同时采取多种方式处理。
9. 各地“大棚房”监管有哪些做法可借鉴?
从各地实践看,主要有以下做法:一是树立警示标牌。在设施农业集中区域,乡镇政府和村民自治组织要树立禁止违法违规改变设施用地用途的警示牌和标语,增强经营者遵法守法的自觉性。二是层层落实责任。县级政府落实主体责任,将设施农业项目建设和用地纳入日常管理,乡镇政府切实履行设施农业项目建设和用地的监管主体责任,组织乡镇、村、生产经营者层层签订加强设施农业建设和管理责任书。三是建立巡査制度。建立省级抽査、市县级定期巡查、乡镇级月巡查、村级日常巡查的检査制度,建立巡查工作记录,责任落实到人。四是设立负面清单。将违法违规改变设施农用地用途的主体列入负面清单,取消其农业项目申报资格。建立工商资本租赁农户承包地的资格审査制度。在鼓励服务好工商资本进入农业的同时,加强対其农业技能、经营项目、土地利用规划、设施建设设计、风险防范以及是否符合当地产业布局和现代农业发展规划等方面的监督审查。五是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的规范化管理。所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要在乡镇备案,乡镇要配备专门人员,加强合同审核,做到百分之百有审核。重点审核甲乙双方资格、耕地开发利用和保护、流转年限等条款。
10. “大棚房”整治整改后的土地如何处理?
按照《关于开展“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坚决遏制农地非农化的方案》(农农发〔2018〕3号)要求,对违法违规占用耕地建设的“大棚房”等非农设施,清理整治后,要按照“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采取综合措施,尽快恢复农业生产。各级自然资源部门和农业农村部门要主动作为,做好技术支撑和检査抽验等相关工作。
11. 出租给别人的大棚,因清理整治被铲平如何处理?
“大棚房”清理整治中造成的损失,由当事人双方按签订的流转合同处理,合同中赔付条款不明确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当事人协商不一致的,可以请求乡(镇)政府调解或走司法程序。
12. “大棚房”整治后恢复土地原貌(复耕)要达到什么标准?由谁认定确认?
由县级自然资源部门会同农业农村部门等有关单位,依据《耕地质量等级》国家标准对复垦土地进行验收,恢复至原种植条件和本地区平均地力水平。
13. 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整治措施是否一致?
耕地范畴大于永久基本农田,永久基本农田是划定需要特殊保护的耕地,两者的整治措施基本一致,但不同的地块(如水田、早地)恢复到原貌需采取的整治措施略有不同。清理整治复垦后,通过加强培肥改良和地力提升后,按照《耕地质量等级》国家标准,达到符合农业生产的耕地地力等级。
14. 畜禽、水产养殖设施,停车场、仓储、晾晒等设施是否属清理整治范围?
答:不在本次清理范围
畜禽、水产养殖设施不在本次清理整治范围之内。农机库、临时仓储、晒场等属于设施农用地范围,要履行设施农用地备案手续,并按标准建设,确保用于农业生产。停车场必须是建设用地。
15. 什么是大棚看护房?
图:带有看护房的 日光温室大棚
国家“‘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部门联合督导工作手册”明确:有门通向大棚内的才叫看护房,超过20平方米为严重超标。单栋种植大棚只能有一个看护管理房(俗称“耳房”),一般北方地区才有。简易的生产看护房为单层,小于15平方米,属于生产设施用地范围,要与必需的管理用房区分开来。
16. 农业大棚看护房能否住人,是否能有家电、厨具等生活用品?
主要看是否服务于农业生产,即居住者是大棚的看护人,生活用品是为了保障基本生活需要,且面积和硬化(包括看护房周围)都符合标准。
17. 农民在自家耕地上建设自用住宅类房屋是否属“大棚房”清理整治范围?
占用耕地建设农民住宅属于农村“两违”建设,需农地转用,但不在此次”大棚房“问题清理整治范围内。可咨询当地自然资源、住建、城市执法部门和乡镇政府依法依规处理。
18. 在荒山、荒坡等非耕地上建设的非农设施是否需要整治整改?
此次”大棚房”问题清理整治范围不含耕地以外的违法违规建设设施。可咨询当地自然资源、林业等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19. 移民搬迁和扶贫项目等涉及占用耕地的问题如何处理?
对于政府统一实施的移民搬迁和扶贫项目等涉及占用耕地的问题,可按照一事一报的原则,由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提出整治整改意见,并报国家“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协调推进小组和省领导小组备案。